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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讲座分享
发布时间:2022-05-25

境外投资备案讲座分享:跨境投资法规剖析及案例详解

时代越是向前,对外开放的重要性就愈发突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主动“走出去”,很多国外企业也在寻求与中国企业和中国资本合作,“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等第三方市场发展潜力大,海南自由贸易区和粤港澳大湾区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性。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面临衰退压力将影响未来全球投资流量变化,挑战趋升,但也不乏机遇,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是不少机构和企业的关注焦点。在此背景下,2020年6月8日,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闫鹏和律师特邀请舒心企服创始人兼CEO王子昊至事务所展开讲座分享。事务所33位同仁出席现场,19位同仁通过网络直播观看学习。

王子昊先生拥有16年外贸、跨境投资咨询经验,服务过上千家企业的外贸和跨境投资事务,在ODI、37号文、红筹结构搭建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本次讲座,王子昊先生以“跨境投资法规剖析及案例详解”为题展开业务分享。

ODI(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传统、使用广泛的境外投资方式。王子昊先生首先厘清了不同部门法规对其概念的不同规定:商务部【2014】3号文和发改委11号令均规定投资主体为境内企业,暂时没有开放境内个人的直接境外投资,均强调终的业务实体的披露。不同的是,发改委没有将对境外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排除在外,强调了投资的不同方式,列举了提供融资、担保等非主流方式,没有强调境外被投的必须是“企业”,而商务部规定的被投主体必须是境外“企业”(无论是新设还是并购)。整体而言,发改委对“境外投资”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阔一些。

关于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王子昊先生讲解道,商务部和发改委均规定: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普通项目实行备案。但其中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的内涵存在不同;以2016年11月26日的央行会议为分水岭事件,境外投资备案要求由宽松变为严格,终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六不准和五限制的标准。

接下来,王子昊先生针对境外投资中的六大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地分析,即新设类ODI项目境外公司设立时间点、境外再投资中商务部的事后管理和发改委的事前管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的发展沿革、境外SPV(投资路径)的作用、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投一个项目、投资主体划转。

结合实践过程中的经典案例,王子昊先生详细讲解了实体经济类ODI(行业投资)和结构类ODI(财务投资)。实体经济类ODI的业务实体多在境外。以国内某资产管理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投资巴拿马红木产业链项目为例,项目金额为10亿人民币,此项目发生在中国与巴拿马建交后不久,也是北京市发改委遇到的个项目实体在巴拿马的项目。王贯达先生就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红木产业链的原因、实际控制人投资10亿人民币的合理性等向北京市发改委做出说明,并协助实际控制人进行两次答辩后证明了该项目的真实性。

结构类ODI多为若干家机构投资者联合申报,业务实体多在境内,为配合境外融资、上市等项目而做的资产重组,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商务部门和发改委可以申请,但大多为一事一议,不同地区的政策松紧度和关注点也有不同。以注册于宁波的A资本和注册于杭州的B资本联合参股某互联网项目为例,项目领投方为A,申报所在地为宁波(非宁波梅山保税区),该项目大的特点是:一家投资主体是实际投资,另一家是名义出资;一家申请的币种是美元,另一家是人民币。王子昊先生经过充分准备向发改委解释其中合理性后成功备案。

本次讲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与会律师踊跃发言,闫鹏和律师就限制产业娱乐业的鉴别、国有企业超大型和大型非主营业务境外投资的周期、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等问题与王子昊先生交流沟通,合伙人陈三营律师、郭利军律师就近期代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与王子昊先生互动探讨,王子昊先生(WeChat:)一一予以细致解答,现场气氛非常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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